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3 17:14
第一条 依据《广州市越为银发活力研究院章程》,设立广州市越为银发活力研究院(银发智库)(以下简称“研究院”)理事会,并制定理事会章程。
第二条 理事会是研究院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研究院重大事项的审议和决策。
第三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订、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罢免、增补理事;
(三)决定重大的业务活动计划;
(四)审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及清算等事项;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行政副职及财务负责人;
(八)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
(九)决定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依法核定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或有关单位推选产生。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名,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六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理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行使参与研究院建设的权利;
(二)享有理事会权限范围内事项的表决权;
(三)对理事会及研究院的工作有权进行检查、监督,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理事具有以下义务:
(一)认真履行理事职责,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协助研究院开展银发智库建设工作;
(二)按期参加理事会会议,支持研究院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加强与研究院的联系,提出促进研究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其它应由理事履行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不少于两次全体会议,会议由理事长主持。因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决议有关工作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采取通讯方式决议的,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票通过。
第十条 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议,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表决权;或直接向理事会提交本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及表决意向,否则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理事全体会议或临时理事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或理事会决议,由理事长签字后印发。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指的“三分之二以上”和“二分之一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理事会。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越为银发活力研究院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