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发布时间:2023-08-03 17:26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越为银发活力研究院(银发智库)(以下简称“研究院”)民主决策,依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广州市越为银发活力研究院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章程规定,研究院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研究院的重大事项须经理事会决定。
第三条 人事任免:理事长(院长)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院长)提名理事会通过,其他工作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由理事长(院长)负责。
第四条 参加会议: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考察,凡费用由研究院支付的,须经集体研究确定,报理事会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专职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与研究院工作相关的会议与考察,须报理事长(院长)同意,考察后必须写出考察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第五条 修改章程:研究院章程是开展工作的重要依据。修改章程时,由研究院办公室写出报告,并将章程修改草案交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六条 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是确保研究院工作正常、有序、持续、健康发展的保障。因形势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应当修改时,由研究院办公室写出草案,交理事会讨论批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条 活动组织:研究院组织重大活动时,理事会应认真讨论、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与修改权属于理事会,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广州市越为银发活力研究院
2023年1月10日